《就业协议书》签订注意事项
信息来源:流程指南  发布日期:2015-05-07  浏览次数:1786

1)《就业协议书》实行编号管理办法,由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统一编号、统一发放,各学院集体领取。

2)每位毕业生只能使用属于自己唯一编号的协议书。每位毕业生只有一份《就业协议书》,一式四联,签订协议后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各执一联,另一联用于办理有关手续。就业协议不得挪用、转借,否则视为无效。

3)毕业生通过“自主择业,双向选择”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就业意向后签订《就业协议书》,《就业协议书》一经毕业生、用人单位签字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学校签章仅起到鉴证和登记的作用。

4)签订程序: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就业协议书》上签名盖章。毕业生应如实填写本人的基本情况;用人单位应在协议书上注明单位基本情况和接收毕业生档案的单位名称、地址,各项条款内容尽量填写完整。签订协议书后学生应将协议书及时送至学校办理鉴证登记手续,并将盖章后的协议书第一联返还给用人单位;未经学校鉴证登记签章的就业协议,学校有权不予列入当年的就业方案,不予办理相应的毕业生派遣手续。

5)《就业协议书》的解除:双方解除是指毕业生、用人单位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原来订立的协议。协议解除后,毕业生应及时将用人单位出具解除协议的证明(须加盖单位公章)送交学院,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6)违约责任的追究:就业协议书一经毕业生、用人单位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违约方应向权利受损方支付协议条款中所约定的违约金。对于用人单位违约,学校将尽可能与单位协商,妥善解决;对于毕业生违约的,学校要求毕业生能够本着诚信为本的原则,妥善与用人单位处理相关事宜,对于造成不良影响后果的毕业生,学校将严肃处理。

7)《协议书》补发办法: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后,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办理违约的,由原录用单位出具同意解约的书面意见和签章,到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办理相关手续,领取新的《就业协议书》;《就业协议书》因非人为的破损等原因不能使用的,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就业工作负责老师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凭原件到校就业指导中心办理更换;毕业生的《就业协议书》要认真保管,遗失原则上不予补发,若因特殊情况需要补发时,毕业生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须注明“若有其他就业协议纠纷,责任自负”字样,由所在院(系)学生工作负责人(学院总支副书记、副院长)签署意见并加盖学院公章,学校就业指导中心予以补发。